关于印发若羌县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KJ001-1702-2014-00120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4-09-02 17:41:45 | 关键词 |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 | 文号 | 若政办发〔2014〕58号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
祁曼管委会,罗布泊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全县各单位:
《若羌县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2日
若羌县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制定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若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能范围内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电话等方式(举报地点:若羌县党政联合办公楼513办公室若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996—7101691;举报电话:12331、0996—7101213(传真);信件邮寄地址:若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编码:841800),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举、揭发,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检举、揭发后被转交、移送至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举报奖励部门,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负责对举报人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申报和奖金发放。
第五条 食品药品违法举报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报,分管食品药品和财政领导审核,县财政部门按需专项拨付。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有效举报:
违法案件发生在若羌县行政区域内;
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
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本县执法部门掌握;
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社会公益和正义,检举揭发未被执法部门事先掌握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且能提供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的相关事实证据或案件线索,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五)以匿名方式举报最终无法确定举报人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食品药品违法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执法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第一署名者领取。
第三章 奖励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是指属于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范围内涉及餐饮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经营行为。举报下列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非法生产经营:未经许可生产加工制作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二)生产、经营假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网络销售假冒药品、保健食品、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和不符合标准医疗器械。
(三)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的食品。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3.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如非法销售加工病死猪肉及其制品。
(四)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五)制售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金额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
(一)查获物品的货值金额不满1万元的,每宗奖励200元;
(二)查获物品的货值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每宗奖励500元;
(三)查获物品的货值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每宗奖励1000元;
(四)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每宗奖励5000元;
(五)举报并经查处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消除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视情节可给予最高2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告知日期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或电话通知当日的书面记录为准。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并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四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按程序上报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经审核同意并作出奖励决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并在《举报人奖金发放登记表》上签名。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县食品药品督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若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行。若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2月23日转发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若羌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废止。